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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知识
医疗纠纷鉴定如何判断责任人?
编辑:广东正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   发布时间:2017-09-20

目前,我国医疗纠纷鉴定如何判断责任人有两个法定途径:一是通过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(或者叫医疗损害鉴定);一是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。然而,两种鉴定途径均被业内认为存在不足,难以担负起通过公平鉴定划定责任来遏制医疗纠纷多发的重任。


医学会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。该部法规明确规定,患者只有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,医疗机构才予以赔偿。而医疗事故的鉴定单位是医学会。


该机构被患方认为与医疗机构存在“近亲”关系,鉴定过程不够公开透明,患者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难度很大。而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话,医疗机构就不赔偿。这也促使患方通过“医闹”手段维权。而患方一旦鉴定为医疗事故,医疗机构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,为了避免这一可能后果,医院有时也愿意通过赔钱与患方“私了”。


司法鉴定则通常只有在患方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才会启动。在医疗纠纷中,患方选择诉讼的比例并不高。即使患方选择诉讼,鉴定过程也往往较为缓慢。由于鉴定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,导致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时往往久拖不决。


2011年的北京同仁医院伤医案即发生在这一背景之下。当时,画家王宝铭已经就所涉医疗纠纷向法院起诉,法院先是委托做医疗事故鉴定,但因病历真实性争议被医学会退回。后又委托做司法鉴定但同样因病历争议被司法鉴定机构中止,导致法院受理该案后三年还没出鉴定结果。王宝铭最终失去耐心走向极端,将同仁医院医生徐文捅伤。


近年来,为了推动解决医疗纠纷,各地成立了医疗纠纷鉴定调解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医调委”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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